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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温公路罚[2018]02020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4月27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浙CF8255/浙CF050挂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该车为6轴单驱铰接列车车辆,车货总高为4.6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超限0.6米。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8年04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F8255的单驱铰接列车由杨志明驾驶,装运零担百货,从瑞安开往广东。2018年04月27日00时15分,途径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高4.6米。当事人于2018年04月27日自行卸去货物0.6米,已消除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单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公路告[2018]020200032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对此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并于2018年04月27日声明放弃上述权利,要求当场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网点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7
    决定机关 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