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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
    法定代表人 郭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6DJ3U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03执95号
    案号 (2017)黔0103执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解除王新海与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之间2016年6月9日关于酒类的买卖合同; 二、王新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退还“酷加索桃红起泡葡萄酒”3瓶、“玫红起泡葡萄酒”6瓶“蒙达诗干白亲酒”5瓶、“索罗卡年份红葡萄酒”1瓶。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在收到上述产品当日向王新海返还货款人民币3541元(退还货品应当外包装完好,否则应扣除相应货款); 三、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在收到上述产品当日向王新海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300元; 四、驳回王新海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负担41.4元,王新海负担59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主文: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昊龙42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上诉人王昊龙负担127元,被上诉人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负担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2元,由上诉人王昊龙负担236.2元,被上诉人贵州佰信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普陀路分店负担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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