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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放罚【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