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计放罚〔20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老年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和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8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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