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计传罚〔2018〕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老年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当事人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7 |
决定机关 | 区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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