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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定远县天马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509****015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91民初2965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1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宋德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8859.64元; 二、限被告宋德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10日的利息利息30416.67元、罚息11152.48元、复利5310.43元及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年利率15%标准执行); 三、被告定远县天马农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3.48元,由被告宋德平、定远县天马农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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