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昆环罚〔2019〕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危险废物防治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1.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整改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2.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5日整改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9
    决定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