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昆环罚〔2019〕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危险废物防治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整改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2.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5日整改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9 |
决定机关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