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卫传罚〔2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三门县海市煌隆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已及时改正的经营性单位;裁量幅度: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结合本案三门县海市煌隆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在我局检查后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三门县海市煌隆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1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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