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0]1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6MA59CU6A1K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自编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4**********032我局接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穗12345转字第0820031815335269601号),反映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0年3月19日,我局根据相关线索与投诉举报的信息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601房(自编01)的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经检查,当事人在“***·**蓝莓酒”宣传网页使用了“预防癌症和心脏病,强健心脑血管……”含有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3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了身份证明等资料,调查过程中我局没有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核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商城平台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的“***·**蓝莓酒”宣传网页内容,使用了含有“预防癌症和心脏病,强健心脑血管……”等用语的进行宣传推广该商品,存在使用含有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文案设计与运营部门的员工设计,经当事人内部审核后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微信**商城平台店铺***的商品详情页面中发布。消费者从***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中的链接端口进入微信**商城平台店铺***下单购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平台信息技术服务费为年度***元。当事人入驻微信**商城平台时购买充值了该平台*****元(实付款:*****元)的订购服务费用,服务期为三年,微信**商城平台依据该公司购买的订购服务套餐以及推广分析服务的次/条数来消耗该公司充值的金额,当事人订购的上述服务用于微信**商城平台店铺***整体,不单独针对涉案商品。综上所述,该公司没有委托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因此没有专门的广告费用支出,平台的广告费用无法单独核算,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足浴包”广告的举报线索(线索编号:穗天线索[2019]233号),据此,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猎德责字〔2019〕123101号),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以往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基本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商城平台店铺***的主体页面截图、广告的内容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4.涉及违法广告有关举报工单(穗12345转字第0820031815335269601号)证明案件来源相关情况;5.***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平台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当事人入驻微信**商城平台时购买充值该平台的订购服务费用的发票、《***商城进阶版订购及服务协议》以及《推广分析产品订购协议》证明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6.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线索(线索编号:穗天线索[2019]233号)及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市监猎德责字〔2019〕123101号),证明当事人以往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猎德009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蓝莓酒”广告中,存在使用含有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往存在广告违法行为。在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彭永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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