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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腾波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婷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050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商初字第1504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1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日期 2016-12-3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滕波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捷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500元,并以货款人民币22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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