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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60****35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6民初106号
    案号 (2019)内0603执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益通路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借款本金53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3月8日合同期内利息3672385.52元、罚息379665元、复利43333.31元;并支付以本金5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益通路桥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7276.9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益通路桥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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