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瑞运罚决字[2020]第33038151201000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3月27日15时35分,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瑞安动车站巡查时,发现浙C.9VE27轿车有违法嫌疑。经查,当天15时30分余乐训驾驶浙C.9VE27轿车通过恒好用车软件接到1单由瑞安动车站开往瑞安市志华路43-2号的订单,于当日15时35分途经瑞安动车站四号出口处因现场无法提供网约车道路运输证被执法人员查获。据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述,余乐训从2018年10月29日开始在恒好用车平台注册,期间恒好用车平台共给余乐训派过21单,注册时恒好用车平台并未核实余乐训的车辆是否办理过网约车经营手续,实际该车未办理相关手续。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3 |
决定机关 |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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