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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罚决字[2020]第33030041201003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4月01日15时40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运二队执法人员在温州港龙商城巡查时,发现浙C.35LN5小型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220年04月02日,当事人杨培传前来接受询问调查;2020年04月08日,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人叶爱珍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经调查: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01日派单给浙C.35LN5小型轿车,后该车驾驶员杨培传驾驶浙C.35LN5小型轿车从温州港龙商城对面载客2人去往温州翠微大道十八湾滨水公园边;浙C.35LN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网路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8
    决定机关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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