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运罚决字[2019]第33030041191015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2月03日13时18分许,杭州恒胜科技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陈跃芬驾驶浙C.51AR8小型轿车通过“恒好用车”平台接单承运一名乘客从瑞安云龙家园前往龙湾机场,双方互不相识,到达目的地后乘客通过平台支付车费100.72元。浙C.51AR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陈跃芬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3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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