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263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11985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恢10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号为JK03241300080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992810.8元,利息人民币602000元、罚息人民币1177055元、复利人民币141921.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北环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他项(2013)第11号,抵押土地面积为11033.3平方米]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设定的抵押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告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3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693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34元,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7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林虎、李晓华对被告常熟市高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人民币65797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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