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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三江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666****99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2民初8224号
    案号 (2019)黑0102执53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三江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赔偿金人民币7 410 6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三江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王庆武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 6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 837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金三江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三江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王庆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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