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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862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2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宁0121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曹巍商铺的(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租金198335.00元及违约金28631.00元(违约金算至2017年10月10日,以后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00元,减半收取2352.00元,由被告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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