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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073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偃民四初字第00173号
    案号 (2016)豫0381执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4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智洪宪煤款(含运费)715235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鑫能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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