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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宏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727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00148号
    案号 (2016)辽01执1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8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宏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264,112元; 二、被告广州市宏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0元; 如被告广州市宏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96元,由被告广州市宏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740元,由原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2,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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