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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山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32206****3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322民初682号
    案号 (2018)川1322执16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山鼎新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下欠资金利息。(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按照合同约定从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对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营山县朗池镇云凤山大桥东北侧19787.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营山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龙和平、肖月英对被告营山鼎新纸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营山尚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幼新、龙和平、肖月英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营山鼎新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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