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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小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06****01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09222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3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货款85,360元,此款被告于2017年4月底前给付原告45,360元,余款40,0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底前付清;   二、如被告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应当另行偿付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元,且原告有权就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计1,163.50元、财产保全费1,026元,合计2,189.50元,由被告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17年4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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