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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小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06****01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15177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3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29,814元;   二、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0元,由被告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南汇浦汇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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