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19〕04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9058.5元(人民币玖仟零伍拾捌元伍角);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5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家云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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