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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10月底,当事人浙江丰林染整有限公司将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桥街道)永兴路839号浙江丰林染整有限公司厂房设备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并投入使用,该连接行为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因上述行为导致自来水水质污染,经评估,造成水务集团下属子公司桐乡市凤栖自来水有限公司损失费用30万元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王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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