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环(桐)罚[2021]第2000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桐)罚字〔2021〕0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丰林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纯,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77332376(1/1),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永兴路839号。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高档织物面料的染织及后整理加工;2021年1月3日检查时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采样检测,入网口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233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200mg/L)。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2021年1月3日制作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1月3日检查采样情况。证据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废水处理流程以及入网排放情况,并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由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委托生产负责人接受本案相关事实调查,并明确了具体委托权限。证据五:嘉兴市桐乡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一份[桐环监(2021)检字第001号)]、采样交接单,证明你单位入网口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3mg/L的事实。证据六:四份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1月7日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1年3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6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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