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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泉丰市监处(2020)1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37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东湖工商所
    法定代表人 陈文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