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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44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民终5924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 0106民初 138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二、被告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陈永金、林少琴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陈永金、林少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有权对被告陈永金所有的位于坐落于乐清市黄华镇黄华村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330382114331GB00747F00010001、不动产权证号:1-2010-51-7624/090f0314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有权对被告林式余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并州南路6号1幢(鼎太风华)C座2单元20层2002号的房产(不动产单元号:140105002004GB00097F00010036,不动产权证号:晋(2017)太原市不动产权第0074526号)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 0106民初 1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56043.25元,及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3%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为“一、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内环街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56043.25元,及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陈直平、呼彩平、陈金莲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直平、呼彩平、陈金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陈永金、林少琴、陈直平、呼彩平、陈金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36元,由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陈直平、呼彩平、陈金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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