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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宗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70****98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32民初1277号
    案号 (2018)冀0132执4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元氏县双赢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煤炭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一万二千七百八十六元九角四分(¥:2912786.94),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起算时间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02元减半收取150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51元,由被告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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