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2556****21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5民初1746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1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媛媛与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媛媛首付款208075元、优惠券款10000元及利息(以208075元为基数,自 2019年 2月 17日起,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媛媛地下室定金共计2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媛媛与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媛媛首付款208075元、优惠券款10000元及利息(以208075元为基数,自 2019年 2月 17日起,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媛媛地下室定金共计2万元。 四、驳回原告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保全费2600元,由被告河北瑞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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