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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空处字〔202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在承包的工程项目使用涉案卫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坐便器等假冒“ARROW”、“箭牌卫浴”品牌的卫浴产品365只(套);2、罚款37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盛凯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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