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萧城法罚字[2017]第21013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04月27日09时30分,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人民路与通惠路交叉口东北侧半爿街安置房工地擅自向城市河道(城河)排放污水。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属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7
    决定机关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孙玉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