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文广新罚字〔2017〕第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未在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LL1H(1/1))法定代表人:贾**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顾家村2017年10月24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照浙江省文化厅督查要求,对当事人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游戏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访问当事人企业网站(网站域名:weikj.net),在网站显著位置未发现标示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技术负责人彭*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企业网站内容进行了截图,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并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根据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在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9日,当事人委托公司技术负责人彭*到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询问调查,并对现场图片证据进行了确认。现查明,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公司企业网站(网站域名:weikj.net)的显著位置上标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只是标识了ICP备案编号。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17年10月24日下午,被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另查明,浙江微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发现的情况并由陪同检查的公司技术负责人彭进予以确认;2、图片证据8张(编号:20173201—20173208),证明当事人企业网站weikj.net显著位置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证明了检查当日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3、公司技术负责人彭*2017年10月24日询问笔录、公司技术负责人彭*2017年11月9日询问笔录,证明了2017年10月24日下午,当事人企业网站weikj.net显著位置未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的事实;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5、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贾田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技术负责人彭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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