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6****34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1)津01执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及复利653138.26元以及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俊安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蔡穗新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66元,由被告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俊安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蔡穗新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被告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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