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6****34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443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2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垫款本金19600000元及利息(以196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有权以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与发达街交口的房地产,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巢湖路交口的房地产,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达街与巢湖路交口的房地产,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新村54门的房地产,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新村53门101-601,102-602,104-604室的房地产,具体以抵押物清单及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按照抵押顺位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有权以被告蔡穗榕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西路19号10-3-204、10-3-404至10-3-804、10-3-1204、10-3-1304、10-3-1504、10-3-1704、10-3-1804、10-3-2104、10-3-2404至10-3-2904号的房地产,具体以抵押物清单及他项权证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按照抵押顺位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编号为JAZGT-20150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704元,减半收取计8835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2723元,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蔡穗榕共同负担85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蔡穗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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