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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79****911F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0517号
    案号 (2016)湘01执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7-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99839.6元、逾期付款利息3636220.43元并自2015年9月7日起以3399839.6元为基数依据0.5‰/天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06元,由被告湖南竞隆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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