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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世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77577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44号
    案号 (2016)皖0225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架子分项合同》; 二、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38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全部返还日止以38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息随本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8600元,由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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