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销售的“水连云”防冻型汽车玻璃水、车靓宝冬季专用玻璃水、“田博士”汽车玻璃水,经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涉案产品共计295瓶,货值金额2219.5元,违法所得277.63元。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0.11098万元, 没收金额:0.0277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27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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