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字[202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市东海湾酒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349178036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以西262号法定代表人:刘根前经营范围:餐饮业。2019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以西262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9年12月26日,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2日才向本局报送及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超过了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前),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期间,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本局无法向当事人直接和邮寄送达责令改正文书。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媒体上公告送达了《通告》(穗市监函〔2019〕第861号)及《责令补报年度报告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履行补报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但至公告及补报期限届满,当事人仍未及时改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资料以及上述邮寄物流信息和公告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0]10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所指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被政府网页向社会公示,责令履行补报年度报告后仍未改正,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后第3个月才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情节严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根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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