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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305****386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23民初2573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1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麻金松、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借款本金18 万元及利息(以18 万 元为基数,从2019 年1 月12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 照月息2 分支付利息,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按照LPR 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麻金松、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借款本金5 万元及利息(以5 万元 为基数,从2019 年1 月10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照 月息2 分支付利息,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照LPR 的四倍支付利息; 三、被告麻金松、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借款本金50 万元及利息(以50 万 元为基数,从2018 年11 月27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 按照月息2 分支付利息,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 日止,按照LPR 的四倍支付利息; 四、被告麻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 借款本金126 万元及利息(以126 万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30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照月息2 分支付利息, 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LPR 的四倍支 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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