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2305****38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23民初2573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13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麻金松、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借款本金18 万元及利息(以18 万 元为基数,从2019 年1 月12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 照月息2 分支付利息,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按照LPR 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麻金松、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借款本金5 万元及利息(以5 万元 为基数,从2019 年1 月10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照 月息2 分支付利息,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照LPR 的四倍支付利息; 三、被告麻金松、平舆金恒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借款本金50 万元及利息(以50 万 元为基数,从2018 年11 月27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 按照月息2 分支付利息,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 日止,按照LPR 的四倍支付利息; 四、被告麻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红党 借款本金126 万元及利息(以126 万元为基数,从2020 年7 月30 日起至2020 年8 月19 日,按照月息2 分支付利息, 从2020 年8 月2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LPR 的四倍支 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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