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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供销兴隆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8108****267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940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1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借款180万元、利息324993.61元(算至2020年2月29日)及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80万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对被告戴申洋、王来秀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2号2幢1-801室【产权证号:产权证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C053490号,巢湖市房共字第C03601号)的房产在前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对被告戴丽华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天峰洗耳池北侧二期1号区3单元404室(房地权证字第230836号)的房产在前述判决主文第一项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借款800万元、利息1330655.96元(算至2020年2月29日)及2020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对被告戴申洋、王来秀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中路2号2幢1-801室【产权证号:产权证号:房地权巢湖市字第C053490号,巢湖市房共字第C03601号)的房产及被告戴丽华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天峰洗耳池北侧二期1号区3单元404室(房地权证字第230836号)的房产在前述判决主文第四项借款本金37.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合肥供销兴隆生态公司对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9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四项给付义务中的最高本金额度200万元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巢湖新宇电力器材公司对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四项给付义务中的最高本金额度200万元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八、被告戴申洋、王来秀对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全部给付借款义务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九、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具有给付内容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732元、减半收取72865元,由被告安徽兴隆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戴申洋、被告王来秀负担。被告巢湖市新宇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供销兴隆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戴丽华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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