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0260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商初字第00832号 |
案号 | (2016)苏0206执25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1 |
发布日期 | 2017-03-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欠款1285.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2.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以942.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对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姜峰、胡苏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佳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453元,由佳汇公司、徐航公司、万宁公司、姜峰、胡苏梅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博耳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佳汇公司、徐航公司、万宁公司、姜峰、胡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博耳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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