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冶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9978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25民初107号 |
案号 | (2018)冀0825执12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18-07-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68100元; 二、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工程款10039695元(20568100×95%-950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此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工程款1028405元(20568100×5%)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此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前完工奖金1200000元; 四、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图纸设计费60000元; 五、前述一至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不足清偿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70元,由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90元,由原告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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