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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冶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978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825民初1624号
    案号 (2018)冀0825执恢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5
    发布日期 2018-05-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林桂敏拖欠工资36188.17元。 二、被告林桂敏放弃仲裁裁决书中裁决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放假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等请求。 三、被告林桂敏如在公司有借款,原告凭林桂敏出具的欠条从给付工资中扣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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