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9978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5民初1419号 |
案号 | (2018)冀0825执4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2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金松红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5 297.12元,并自2014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454元,由被告承德金松红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秉会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人民陪审员 王秀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思远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二、当事人上诉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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