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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978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825民初1597号
    案号 (2018)冀0825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力安工贸有限公司货款及劳务费共计1 152 449元,此款二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 400 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200 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给付552 449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 568元,减半收取8 2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杨 二O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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