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卫医罚[2017]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阳市天鹅湖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横店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东卫医罚[2017]57号 东阳市天鹅湖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横店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被处罚人:东阳市天鹅湖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横店分公司东阳市天鹅湖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横店分公司自2017年6月21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为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东阳市横店镇迎宾大道1号-1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查实非法所得人民币3760元整。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 东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2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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