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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11****25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9985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恩群欠款16万元;二、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恩群欠款逾期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分别以8万元为基数,分别从2017年8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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