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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11****25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7461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俞伯康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俞伯康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诉讼。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660元,均由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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