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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11****25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910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士刚、被告季维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宇借款本金42000元;二、被告张士刚、被告季维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宇借款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张士刚、被告季维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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