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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11****253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9314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丽君、刘红宇借款本金16万元;二、被告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关丽君、刘红宇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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